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举报中心电话: 0570-7012000 举报信箱   举报中心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举报职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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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工作的性质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二、举报工作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宣传发动群众;
    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
    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
    开展保护、奖励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五、法律监督范围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问题。
    刑事审判、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收押监管和劳动改造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受案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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