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举报中心电话: 0570-7012000 举报信箱   举报中心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举报指南
 
一、举报方式:
    公民、单位对属于人民检察院管理的案件,可用电话、信函或来访举报,也可以按照自身意愿预约举报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注意事项:
    写清、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地址等。举报事实应力求真实详尽(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结果等)。
    举报可采取署名或不署名的方式。
    举报信函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举报人应注意必要的自我保护,对所举报的内容应严格保密,遇有打击报复等情况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举报人不宜将同一内容的材料多处报送。
    对违纪案件可直接向有关纪检部门举报。

三、投诉指南:
    控告、检举、揭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控告、检举、揭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监察机关处理。
    因离婚、收养、继承、房屋、债务、宅基地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因各类合同、协议,如货物运输、财产租赁、借款、保险等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重婚、虐待等,由人民法院处理。
    盗窃、诈骗、交通肇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假冒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偷税、漏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违反税收法规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职工因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劳动就业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等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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