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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失实和诬告陷害
 
    开展举报工作,是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党和国家廉洁政务的有力措施。大多数举报人都是严肃认真而积极负责的,但是有些人的举报,并不是出于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是要发泄私愤。这些人往往利用举报,捏造事实,故意诬告陷害人,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诬告陷害是故意捏造别人所谓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企图陷害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举报失实或者错告,和诬告陷害有着本质不同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是不是故意的,举报人举报不实或者错告是因为对情况不十分了解或认识上误会。而诬告陷害则是出于发泄私愤等不良动机,完全是故意。

    因此《刑法》在处罚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也对举报失实作了明确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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