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本院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本院及其所属内设机构、检察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本院及其所属内设机构、检察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 (四)受理检察人员和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