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举报中心电话: 0570-7012000 举报信箱   举报中心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侦查、审查起诉
阶段办案期限
◇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在侦查、审查起诉
  阶段犯罪嫌疑人
  的权利和义务
◇在侦查、审查起诉
  阶段被害人
  的权利、义务
◇证人的权利、义务
◇举报须知
◇申诉须知
 
 
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读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中国·浙江省
龙游·荣昌广场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制作并维护 © 2003-2005

| 浙ICP备05047444号 |
电话:0570-7155765   
邮编:32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