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1955年1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建立本机构,始称“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1955年4月15日,根据金检办字(1091)号文通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改名为“龙游县人民检察署”。
1955年12月15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检办(55)字第3200号通知,“龙游县人民检察署”更名为“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1959年12月,龙游县制撤销,本机构并入衢县人民检察院。
1984年1月10日,龙游县制恢复,重新组建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
|
 |
|